2022年6月30日,是東區公安局刑警大隊接到交警大隊移交的案件。2022年4月27日,林某涉嫌為朋友李某醉酒駕駛機動車。他謊稱李某醉酒時沒有駕駛機動車。
經調查,李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先后在格桑路、安徽大道行駛。抵達結莎拉康附近后,被交警大隊執勤民警查獲。經鑒定,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223.89/100ml。交警大隊民警將涉嫌醉酒駕駛的李某和乘坐副駕駛的林某依法傳喚到辦案區進行詢問。警方對林某進行了兩次詢問,并明確告知林某有意作偽證或隱瞞罪證應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但在兩次詢問中,林某均表示“李某是打車到結莎拉康附近”。
經刑警大隊民警大量走訪調查收集證據,林某終于解釋了自己知道案件真相,卻為朋友逃避法律責任,向公安機關提供虛假證言,試圖為他人隱瞞犯罪證據的犯罪事實。目前,李某犯危險駕駛罪,被乃東區人民法院判刑。林某已被乃東區公安局依法采取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法律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員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試圖陷害他人或者隱瞞犯罪證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